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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发布,具体内容有三大变化

时间:2017.10.3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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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央行在官网发布公告,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切合业务实际,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告,本次修订后,《登记办法》将保持名称和结构不变,但在具体内容上有了三大主要变化。

  变化一:增加转让登记规定

  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根据该附则对应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登记办法》的规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认为,转让登记虽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据记者了解,虽然应收账款转让规定属于新增的部分,实际上在此之前,征信中心就可以参照质押业务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

  变化二: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登记办法》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调整。

  对于定义的修订,央行方面表示,这是为切合业务实际。据了解,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完善和调整《登记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

  变化三:扩展应收账款登记期限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的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根据央行的修订说明,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登记办法》也“与时俱进”。据了解,新的《登记办法》已于10月25日发布,并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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